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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天空 < 上一篇 下一篇 > 空白
买官不惩难以遏制买官卖官
秋思念1234  发表于: 2010-03-13 15:36 来源:原创  X度:0  浏览:(554)  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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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在最近一期《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指出,要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仅要继续整治拉票行为,还要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京华时报》3月2日)
 
      当前社会各界对买官卖官现象是深恶痛绝,不仅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危害社会的稳定,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近些年来不断的加大对买官卖官的查处力度,也严惩了不少卖官的领导干部,但是各地买官卖官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地区还相当的严重。
      就拿2月份本县所选拔的正副科级干部来说吧,有些从一般的小职员直接提拔重用,还有的是从一般的股所级干部直接提起来的,有的甚至只任股所级干部半年者。这些虽然存在许多的不合理,但是在公示期间且没人敢举报,因为人们都很清楚,就算你再不满、再举报也是徒劳的 。我身边就有一个活生生的列子,本单位领导也是这批提起的。他跑、送的东西可就多了,这岂是你我这些靠拿点干工资生活的人所能送得起的。这才是一个小小的正副科级干部都如此,那再大的领导就更不用说了,不可否认,买官卖官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不外乎以下三大点:
       一是根本原因在于当前领导干部选拔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主要就是领导干部选拔程序和选拔机制不透明,不能有效的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一把手权力过大,同时纪检部门对一把手在人事权力方面监督不到位。
 
      三是对买官者和卖官者的惩处力度较轻,特别是不少地方在查处买官卖官案件时,只严惩卖官者,而不严惩、甚至是不惩处买官者,最多对买官者采取不属于行政处分的免职处理,很少有买官者被以行贿罪起诉,结果是风声一过又官复原职,这恐怕是导致各地买官卖官现象不能杜绝,甚至是买官卖官前赴后继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吧。比如安徽阜阳地区查出的买官卖官现象非常严重,连续几任市委书记都卖官,可以说阜阳官场买官卖官历史长达二十年,但是到目前为止受到行政处分,特别是被起诉的主要是卖官的领导,而那些买官的领导干部不仅没有被以行贿罪起诉,连给予行政处分的也很少,大多数到现在依然在领导岗位上工作,仕途丝毫不受影响。像买官者界首市法院院长何涛在被查出买官后依然被当地人大选举连任,直到后来才被阜阳市委给予处分,再像给“白宫书记”行贿买官的几位领导干部被媒体报道后虽被免职,但没处分和起诉的下文。可以说,不对买官者严惩对买官者就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对于买官者来说买官没有任何风险和成本,买官是一本万利,买官就无法杜绝。
 
      因此,遏制买官卖官的根性措施在于切实完善干部选拔制度和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必须让领导干部选拔在阳光下运作,既接受体制内的职能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媒体和全社会的监督,只有在社会的监督下,才能杜绝那些无才无德的领导干部通过买官途径升迁。其次,就必须对买官者严惩,凡是领导干部被查出买官,一是彻底“双开”,二是纪检部门依法以行贿罪起诉,让买官者受到法律制裁。
 
系统分类:品茶·杂谈
标签:品茶   杂谈   
推送: 金碧坊 金碧杂谈    归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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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回复
昆明春天  发表于:2010-03-14 10:13  引用 删除 修改 (1楼)
感谢支持,该文已推荐至2010年3月14日云南网首页。
 
秋思念1234  发表于:2010-03-14 11:59  引用 删除 修改 (2楼)

下面是引用昆明春天于2010-3-14 10:13:35发表的:
感谢支持,该文已推荐至2010年3月14日云南网首页。

_______谢谢!

 
我行我素  发表于:2010-03-14 12:35  引用 删除 修改 (3楼)
顶起走
此功能需激活邮箱后生效。
 
民生博客  发表于:2010-03-16 09:31  引用 删除 修改 (4楼)
哈哈 一个简单的问题 却被人为的复杂化 政法委 纪委一直在看着他们打了八年的太极 请看下文:我的财产“被丢失了”——公证处监守自盗?我叫刘伟,云南昆明人,原来是在金太阳电脑城卖电脑的个体工商户。 2002年12月24日,昆明市公证处以证据保全为由,查封我电脑店的财产。2003年7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证处强行锯开铺面门锁并查封我财产的行为违法,要求公证处解除所查封的财产封签并返还给我。但是,公证处没有主动履行该判决,没有返还我的财产。2003年9月26日,我无奈之下,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盘龙区法院一直挺到了2003年11月20日,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战某、我及公证处谭某到电脑城强制执行。但是,做梦没想到的是,透过玻璃门清楚看见,被查封财产封条已被撕,原被公证处查封的财产已经不翼而飞。公证处谭某对贴了封条的财产丢失没有感到惊讶,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更没有报案;盘龙区法院执行员战某也好像若无其事,没有将案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侦查。请大家想想,公证处自己贴了封条的财产不翼而飞,却没有报案,也没有任何交代,这是为什么呢?请大家想想,按照常理,如果你替别人保管的东西不见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肯定要向别人百般解释交代,然后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案追回。当然,有一个情况是例外,就是你自己监守自盗,把替别人保管的东西私吞了,你才会不闻不问,貌似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请大家想想,这里说的可不是你想别人保管些东西丢了的事情,是公证处贴了有法律效力的封条的财产丢了啊!任何人撕掉封条就是违法犯罪,公证处就应该报案抓人,依法给以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公证处的威严和法律的权威,更何况是撕了封条还盗走财产!请大家想想,居然敢撕了公证处封条还拿走财产,什么人能有这么大胆,天杀的啊!在保安重重的电脑城撕了公证处封条还能拿走财产,什么人能有此等能耐,特异人士啊!别的东西不偷,专偷公证处贴了封条的财产,这不是专与政府作对的变态狂吗?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文盲贼,也认识那红红的大印章,知道那是公家的东西,不好惹的!请大家想想,你见过一个胆大包天的、变态的、有特异功能的文盲飞贼吗?不但是胆大包天的、变态的、有特异功能的文盲贼,公证处还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抓他!我想,什么叫做传说,这就是!请大家再想想这句话——有一个情况是例外,就是你自己监守自盗,把替别人保管的东西私吞了,你才会不闻不问,貌似一副若无其事还正义凛然的样子!更可笑的是,你替别人保管东西人家根本就不愿意,你拿着铁锯撬开了别人的门,说是要替别人保全财产;而且最后还被法院认定为是违法的!打了自己的嘴巴,吞了别人的东西之后,貌似一副若无其事还正义凛然的样子!请大家再再想想,天理何在?还有,差点忘了,盘龙法院执行人员声称财产灭失(是灭失吗?不是,这叫丢失!我建议执行法官们有时间应当多看看书多思考问题)没法执行,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就这样,7年了时间过去了。我想,按照这种说法,70年以后也执行不了了。难道盘龙法院没有想过依据规定逐级上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确实没想过,但我提醒了,也要求了。可惜的是,人家不干;我问人家为什么不请示,人家以沉默或搪塞之法将我搞定。请大家务必最后想想,既然公证处的查封行为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相关承办人就是滥用职权。但是责任人却安然无事,无需承担任何一点责任;公证处查封的财产丢失无法追回已是事实,相关经办人员就是玩忽职守,但是责任人却也安然无事,也无需承担任何一点责任。难道相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于规章都失效了?或者对于昆明市公证处都是无效的?或者是公证处和主管单位司法局的领导们全都失忆了想不起来?几年来,公证处、法院等相关各个部门之间打起太极,相互推脱。所丢失的财产和物品至今没有追回并返还给我,给我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达百万元之巨。几年来,我承受着经济、生活、家庭等各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我的财产“被丢失了”,我的人生“被丢失了”?!
 
游客  发表于:2010-03-16 10:50  引用 删除 修改 (5楼)
男人想当官得数票子,女人想当得官脱裤子,这也是公开的秘密。除了当官的,谁奈何得了?
 
游客  发表于:2010-03-16 10:51  引用 删除 修改 (6楼)
男人想当官得数票子,女人想当官得脱裤子,这也是公开的秘密。除了当官的,谁奈何得了?
 
游客  发表于:2010-03-16 10:53  引用 删除 修改 (7楼)
各有所图,愿打愿挨,遭殃的是百姓!
 
蓝山咖啡  发表于:2010-03-24 09:27  引用 删除 修改 (8楼)
这个社会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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