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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场上的“时装秀”
雷桐苏  发表于: 2009-02-10 23:27 来源:原创  X度:0  浏览:(1233)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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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两会,既是民族团结的大会,又是各民族展现美好生活的盛会。身着各色艳丽民族服装出席会议的少数民族代表吸引着许多镜头,成为两会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云南有着“民族服饰王国”美誉,服饰和装饰品绚丽多彩、蔚为大观。两会民族代表的风采把会场变成展示传统文化的舞台,让会场颇具风情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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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类:新闻·爆料
标签:新闻   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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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回复
组团忽悠  发表于:2009-02-11 08:18  引用 删除 修改 (1楼)
看着真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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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    发表于:2009-02-11 10:16  引用 删除 修改 (2楼)
感谢支持,已推荐到云南网首页
 
龙在天上  发表于:2009-02-11 10:44  引用 删除 修改 (3楼)
不错,有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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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鹏心司  发表于:2009-02-11 14:28  引用 删除 修改 (4楼)
在金融风暴面前,不少职场人感觉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开始加强充电学习。借博主的宝地给大家推荐一个免费的学习平台http://www.iopen.com.cn里面有很多实用课件,比如商务礼仪、销售必修课、时间管理等。不妨抽空去学习学习,一定会有收获的。
 
瑕疵们  发表于:2010-01-21 14:51  引用 删除 修改 (5楼)
我的财产“被丢失了”——公证处监守自盗? 我叫刘伟,云南昆明人,原来是在金太阳电脑城卖电脑的个体工商户。 2002年12月24日,昆明市公证处以证据保全为由,查封我电脑店的财产。2003年7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证处强行锯开铺面门锁并查封我财产的行为违法,要求公证处解除所查封的财产封签并返还给我。 但是,公证处没有主动履行该判决,没有返还我的财产。2003年9月26日,我无奈之下,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 盘龙区法院一直托到了2003年11月20日,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战某、我及公证处谭某到电脑城强制执行。但是,做梦没想到的是,透过玻璃门清楚看见,被查封财产封条已被撕,原被公证处查封的财产已经不翼而飞。 公证处谭某对贴了封条的财产丢失没有感到惊讶,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更没有报案;盘龙区法院执行员战某也好像若无其事,没有将案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侦查。 请大家想想,公证处自己贴了封条的财产不翼而飞,却没有报案,也没有任何交代,这是为什么呢? 请大家想想,按照常理,如果您替别人保管的东西不见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肯定要向别人百般解释交代,然后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案追回。当然,有一个情况是例外,就是您自己监守自盗,把替别人保管的东西私吞了,您才会不闻不问,貌似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 请大家想想,这里说的可不是您想别人保管些东西丢了的事情,是公证处贴了有法律效力的封条的财产丢了啊!任何人撕掉封条就是违法犯罪,公证处就应该报案抓人,依法给以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公证处的威严和法律的权威,更何况是撕了封条还盗走财产! 请大家想想,居然敢撕了公证处封条还拿走财产,什么人能有这么大胆,天杀的啊!在保安重重的电脑城撕了公证处封条还能拿走财产,什么人能有此等能耐,会飞的特异人士啊!别的东西不偷,专偷公证处贴了封条的财产,这不是专与政府作对的变态狂吗?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文盲飞贼,也认识那红红的大印章,知道那不是平常老百姓“看上”的东西,不好惹也不能碰的! 请大家想想,您见过一个胆大包天的、变态的、有特异功能的文盲飞贼吗?不但是胆大包天的、变态的、有特异功能的文盲贼,公证处还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抓他!我想,什么叫做传说,这就是! 请大家再想想这句话——有一个情况是例外,就是您自己监守自盗,把替别人保管的东西私吞了,您才会不闻不问,貌似一副若无其事还正义凛然的样子!更可笑的是,您替别人保管东西人家根本就不愿意,您拿着铁锯撬开了别人的门,说是要替别人保全财产;而且最后还被法院认定为是违法的!打了自己的嘴巴,吞了别人的东西之后,貌似一副若无其事还正义凛然的样子! 请大家再再想想,天理何在? 还有,差点忘了,盘龙法院执行人员声称财产灭失(是灭失吗?不是,这叫丢失!我建议执行法官们有时间应当多看看书多思考思考问题)没法执行,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就这样,7年了时间过去了。我想,按照这种说法,70年以后也执行不了了。难道盘龙法院没有想过依据规定逐级上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确实没想过,但我提醒了,也要求了。可惜的是,人家不干;我问人家为什么不请示,人家以沉默或搪塞的办法将我“搞定”。我又能如何呢? 请大家务必最后想想,既然公证处的查封行为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相关承办人就是滥用职权。但是责任人却安然无事,无需承担任何一点责任;公证处查封的财产丢失无法追回已是事实,相关经办人员就是玩忽职守,但是责任人却也安然无事,也无需承担任何一点责任。 难道相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于规章都失效了?或者对于昆明市公证处都是无效的?或者是公证处和主管单位司法局的领导们全都失忆了想不起来? 几年来,公证处、法院等相关各个部门之间打起太极,相互推脱。所丢失的财产和物品至今没有追回并返还给我,给我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达百万元之巨。几年来,我承受着经济、生活、家庭等各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我的财产“被丢失了”,我的人生“被丢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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