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省环保局发出了一则骇人的新闻,通报了阳宗海水质砷浓度严重超标的情况。曾经碧波万顷的阳宗海竟然检测为劣V类水质,说是“中”了砷毒。9月17日,当地政府不得不下令“三禁”,要求沿湖的居民禁止饮用阳宗海水;禁止在阳宗海游泳;禁止捕捞阳宗海的水生产品。
这则新闻从出事之日起就引起了多方媒体的关注,最后查明,阳宗海中毒的原因是因为附近一个主要采用硫磺制酸的生产企业化学物品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进而影响到阳宗海水质。这家名叫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化工企业顿时引来当地乃至全省人民的臭骂,很多网友称,这方宝地就此被诸如此类的无良企业弄得声名狼藉。
作为在当地小有名气的化工企业,锦业工贸有限公司还曾经为当地的GDP发展作出过贡献,它每年的销售额可以达到1.6亿元,是个小规模生产的微型企业。工厂停产前,锦业的生产用水是循环使用,除了一个收集雨水的池子,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均取自山脚下的阳宗海。2006年,工厂投入使用了一条锌矿制酸生产线。若不是阳宗海污染事件事发,也许没有人知道,这家企业发展的背后让人气愤的数字,因为这家企业在防渗漏措施上的故意疏忽,导致当地2.6万人饮水问题,并且使得阳宗海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而更让人气愤的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屡次给类似企业下红条的情况下,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督执行行为,让企业依着惰性,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一直拖着不加建理应建好的防渗漏措施,致使本不应存在的事情发生,这种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似乎更加让人气愤。
阳宗海污染事件从事实上看来,这样的污染并不是一时半会造成的,而在失职情况漫长的存在期内,若不是因为定期抽检水样的不合格,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不作为依然会长期存在。整起事件充分体现出环保事业在中国的已知但不严格遵守,可管但不严格监督,无人严格执行的体制性缺陷,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如果没有来自法律方面的监督,最多只会变成一轮软弱的口号。
要从根本上改变环保事业无人监督的现状,我想,应该从制度上加重与环保监督相关的法律条文,真正发挥法律的监督执行作用,只有从立法的角度把环保制度化,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环保事业浮于表面,不严格执行的现象,才能避免阳宗海“中毒”案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