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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重大矿难的处理太离谱 < 上一篇 下一篇 > 老虎咋成了要饭花子
我的一场“虾”维权
ynjjsy  发表于: 2010-03-14 21:19 来源:原创  X度:0  浏览:(574)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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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喜欢吃滇池小虾,壳薄肉多味鲜甚至可以囫囵吞下。前几年滇池污染严重,水质含磷超标,小鱼小虾不可食用,捕虾者说:“以前夜里捞虾要带手电筒,现在装满小虾的塑料袋亮得象灯泡”,听罢吓得我不止一跳。 

滇池经过几年的治理,水质有了明显好转,鱼虾资源也丰富起来。去年夏天,滇池边的水产品市场又红火了,缺斤少两的“老传统”也在恢复光大。就拿买虾来说吧,你称一斤虾,弹簧盘秤上只显示9两,和虾贩较真儿,虾贩一跳八丈高告地教训你,滇池边卖活虾都是这种称法,一斤只称9两。问凭啥,虾贩甩出的话差点把我气昏:“活虾乱跳,那跳起来的虾怎么称,不算你的难道算我的?”。

我找到工商所,工商告诉我,9两虾当一斤卖已是当地的老规矩。明明是缺斤少两却成了“老规矩”,工商也“装虾”。

一气之下我给虾贩来了个纸媒曝光,当地网站也就此事展开了讨论,将各方意见汇总后基本达成了以下共识:“9两虾当一斤卖属缺斤少两行为,至于那些在秤盘里乱跳的虾,销售方应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缺斤少两的借口”,为此工商部门还给市场和周边散摊下了通知。

现在滇池边的水产品市场,虾贩的盘秤上多了一只平扁状的小塑料筐,虾贩和小虾都“跳”不起来了。消费者对我的维权精神大加赞许,因为他们多了几筷头下酒的虾,虾贩一天少了二三十元的收入自然不悦,逢人便讲:“都怪记者瞎维权”。

 
系统分类:品茶·杂谈
标签:品茶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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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回复
民生博客  发表于:2010-03-16 09:35  引用 删除 修改 (1楼)
哈哈 一个简单的问题 却被人为的复杂化 政法委 纪委一直在看着他们打了八年的太极 请看下文:我的财产“被丢失了”——公证处监守自盗?我叫刘伟,云南昆明人,原来是在金太阳电脑城卖电脑的个体工商户。 2002年12月24日,昆明市公证处以证据保全为由,查封我电脑店的财产。2003年7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证处强行锯开铺面门锁并查封我财产的行为违法,要求公证处解除所查封的财产封签并返还给我。但是,公证处没有主动履行该判决,没有返还我的财产。2003年9月26日,我无奈之下,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盘龙区法院一直挺到了2003年11月20日,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战某、我及公证处谭某到电脑城强制执行。但是,做梦没想到的是,透过玻璃门清楚看见,被查封财产封条已被撕,原被公证处查封的财产已经不翼而飞。公证处谭某对贴了封条的财产丢失没有感到惊讶,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更没有报案;盘龙区法院执行员战某也好像若无其事,没有将案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侦查。请大家想想,公证处自己贴了封条的财产不翼而飞,却没有报案,也没有任何交代,这是为什么呢?请大家想想,按照常理,如果你替别人保管的东西不见了,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肯定要向别人百般解释交代,然后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案追回。当然,有一个情况是例外,就是你自己监守自盗,把替别人保管的东西私吞了,你才会不闻不问,貌似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请大家想想,这里说的可不是你想别人保管些东西丢了的事情,是公证处贴了有法律效力的封条的财产丢了啊!任何人撕掉封条就是违法犯罪,公证处就应该报案抓人,依法给以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公证处的威严和法律的权威,更何况是撕了封条还盗走财产!请大家想想,居然敢撕了公证处封条还拿走财产,什么人能有这么大胆,天杀的啊!在保安重重的电脑城撕了公证处封条还能拿走财产,什么人能有此等能耐,特异人士啊!别的东西不偷,专偷公证处贴了封条的财产,这不是专与政府作对的变态狂吗?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文盲贼,也认识那红红的大印章,知道那是公家的东西,不好惹的!请大家想想,你见过一个胆大包天的、变态的、有特异功能的文盲飞贼吗?不但是胆大包天的、变态的、有特异功能的文盲贼,公证处还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抓他!我想,什么叫做传说,这就是!请大家再想想这句话——有一个情况是例外,就是你自己监守自盗,把替别人保管的东西私吞了,你才会不闻不问,貌似一副若无其事还正义凛然的样子!更可笑的是,你替别人保管东西人家根本就不愿意,你拿着铁锯撬开了别人的门,说是要替别人保全财产;而且最后还被法院认定为是违法的!打了自己的嘴巴,吞了别人的东西之后,貌似一副若无其事还正义凛然的样子!请大家再再想想,天理何在?还有,差点忘了,盘龙法院执行人员声称财产灭失(是灭失吗?不是,这叫丢失!我建议执行法官们有时间应当多看看书多思考问题)没法执行,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就这样,7年了时间过去了。我想,按照这种说法,70年以后也执行不了了。难道盘龙法院没有想过依据规定逐级上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确实没想过,但我提醒了,也要求了。可惜的是,人家不干;我问人家为什么不请示,人家以沉默或搪塞之法将我搞定。请大家务必最后想想,既然公证处的查封行为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相关承办人就是滥用职权。但是责任人却安然无事,无需承担任何一点责任;公证处查封的财产丢失无法追回已是事实,相关经办人员就是玩忽职守,但是责任人却也安然无事,也无需承担任何一点责任。难道相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于规章都失效了?或者对于昆明市公证处都是无效的?或者是公证处和主管单位司法局的领导们全都失忆了想不起来?几年来,公证处、法院等相关各个部门之间打起太极,相互推脱。所丢失的财产和物品至今没有追回并返还给我,给我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达百万元之巨。几年来,我承受着经济、生活、家庭等各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我的财产“被丢失了”,我的人生“被丢失了”?!
 
风风雨雨811  发表于:2010-03-17 10:18  引用 删除 修改 (2楼)
非常“被丢失”!
 
testpinbi  发表于:2010-03-18 11:44  引用 删除 修改 (3楼)
顶一下!
 
kmust118  发表于:2010-03-19 22:11  引用 删除 修改 (4楼)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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